【復牌第一步】李河君禁任董事8年 民建聯盧文端出任漢能獨董
證監會漢能李河君
證監會調查漢能薄膜發電(566)與漢能控股進行多宗重大關連交易後,入稟要求取消大股東李河君及4名現任獨立董事的董事資格。今日法院判決,李河君被取消董事資格8年,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趙嵐、王同渤被取消資格4年,獨董徐征及王文靜則被取消資格3年,漢能一方須負擔證監會訟費。
根據年初證監與漢能訂下的復牌條件,除尋求取消董事資格外,該股尚要刊登一份披露文件,當中須提供有關該公司、其活動、業務、資產、負債、財務表現及前景的詳細資料,以釋除導致證監會暫停其股份買賣的疑慮。
漢能發公告,因應法庭命令,4名獨立董事即日起停任,由民建聯監察委員會主席盧文端、北京大學經濟學者何小鋒、張秋生、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兼高級合夥人王丹接任獨董。漢能強調,公司並非今日被取消資格的其中一方,法院民事頒令並不影響集團之業務運作。公司將繼續竭盡所能,努力達成披露文件之第二個復牌必要條件,將根據復牌計劃的進度,適時公佈復牌進展。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指,李河君失職情況嚴重,他既是漢能主席及執董,亦是漢能、漢能母企漢能控股的實際控制人,兩企之間進行多宗大額關連交易,有顯然及嚴重的利益衝突。法庭不接納辯方所言,李只是能力不足及疏忽的解釋,指他明知有利益衝突,並明顯較著重漢能母企的利益,多於漢能薄膜發電。
辯方又稱,案情中李河君並無不誠實舉動,連證監會都不使用欺詐(Fraud)一詞,亦同意李本身無個人得益。但法官認為須考慮案件背景,李河君既是漢能、漢能母企的最終控制人,他始終會自這些關連交易從中得到間接利益。
辯方其中一個理由是,漢能並無在這些關連交易中受損,反而獲得巨額利潤。法官指漢能(上市公司)能否獲利,取決於母企能否支付應收賬。但法官同意漢能有一定保障,事關李河君個人擔保母企會還錢,並以他本人所持的13.67億股漢能為擔保。
辯方曾強調,證監會調查的關連交易始自2010年,但李河君2014年才擔任漢能董事,不應為此前已訂下、兼由獨立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負責。法官同意這點,但指出證監投訴的並不止於關連交易是否依適當程序訂下合約,而是如何進行,包括李河君作為漢能及母企的控制人,並無恰當地代表漢能上市公司,要求母企支付過期的應收賬。
由於早前各方已同意案情,故法庭只須決定取消資格年期長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的取消資格令,案情嚴重者,董事可被罰停賽10年至最多15年。另外兩組量刑年期為6至10年,及5年以下。法官認為,考慮到李河君對證監調查合作,同意擔保母企還款、不對證監提訴抗辯、負擔訟費等原因,應處以中度量刑的較高年期(8年)。
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趙嵐、王同渤被取消資格4年,獨董徐征及王文靜則被取消資格3年。法官指他們的責任較李河君輕,但各人並無就漢能交易合理地審查和給予獨立意見,並無保護全體漢能股東權益,法官同意證監指他們能力不足、漠視董事責任及股東權益。趙嵐、王同渤在位較長,故取消資格年期亦較另外兩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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