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四名受害女童年齡介乎6至8歲。案情透露,54歲的被告王錦雄,於去年11月5日在秀茂坪寶達邨停車場內,喝令兩名女童「企喺度!除衫!」又以未燃點的香煙磨擦其中一名女童的下體約10秒,然後將香煙放在鼻子聞。一對正於附近談心、年約14歲的男女,目擊事件經過,上前質問被告,惟被告連聲否認及逃跑,少年遂以手機拍下被告的容貌及報警。
警方根據有關照片尋獲及拘捕被告,更揭發被告於案發前一個月內,先後於邨內撫摸另外兩名女童的胸部及私處,有女童更供稱,曾遭被告以香煙插下體。
辯方透露,沒有定罪紀錄的被告已失業達兩年,他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辯方又指,被告有輕度精神問題。 案件編號:DCCC11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