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設計師襲警兼藏噴漆罪成囚5個半月 官斥示威標語宣揚暴力
抗暴之戰噴漆裁判官鄭紀航張俊文
去年11月2日中環有示威活動,年輕廣告設計師被指遭警員追捕時,用雨傘打了警員的頭盔一下,被捕後又遭搜出兩支噴漆,經審訊後,今於東區法院被裁定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裁判官鄭紀航認為被告在庭上謊話連篇,自欺欺人,判刑時考慮襲警行為愈來愈多和嚴重,而被告身懷兩支噴漆,必定意圖損壞不少財產,行為自私,令人厭惡,更指有些示威標語充滿仇恨,宣揚暴力,只會破壞和分化香港社會,判處被告即時入獄5個半月。
被告張俊文(22歲)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鄭官拒絕。裁判官判刑後指,被告只得廿來歲,希望他自我反省、洗心革面。若日後仍選擇以香港為家,應做個遵守本港法律框架的守法市民。
辯方今求情時希望裁判官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包括社會服務令,並呈上15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由退休警長撰寫,警長經常光顧被告父親經營的士多,指被告樂於助人和守法,沒不良嗜好,曾有路不拾遺的善行。辯方指被告已受教訓,也可說有悔意,日後不會再犯。但裁判官不太認同,謂:「將來嘅嘢冇人會知㗎。」
判刑時,裁判官指過往有擲水樽襲警案例判監四星期,該案例於2016年頒下。鑑於現今襲警愈來愈多、嚴重和肆意,認為判監四星期的阻嚇力已不足夠,故本案以50日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背景良好,減刑一成。
至於管有兩支噴漆控罪,裁判官指雖無實質證據顯示可造成多大破壞,但指用完一支又一支,破壞定必不少,範圍亦廣泛。鄭官又指斥被告行為自私和不顧公眾秩序,令政府和義工要費時、費力、費金錢資源清洗塗鴉,而且有些標語充滿仇恨,分化社會,認為判刑要有阻嚇力,告誡後人行使表達意見自由時,也不能肆意破壞,遂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刑期同樣扣減一成,與襲警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責,最終判監5個半月。
審訊時事主高級督察韋鑑洸供稱,當晚10時許與同袍乘警車在中環巡邏,被告和同行者見到警車便轉身走。韋稱追捕逃跑的被告期間,被告突然轉身用長傘打他的頭,他伸手擋,但仍打中頭盔,感到痺痛。他撲倒被告,被告一度試圖撐起身體爬走,終被制服。警誡下,被告稱身上兩支噴漆是不知名人士在銅鑼灣交給他,他知道帶著是不對的。裁判官指韋的證供合情合理,與呈堂閉路電視影片沒有矛盾,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分析被告證供時,裁判官指被告沒有案底,可信性較高,不過最終裁定他謊話連篇、砌詞狡辯、前言不對後語、自欺欺人。例如被告自稱當日下午到維園打算參加集會,結果因人多而未能參與;惟被告「說漏了嘴」,清楚說出有換上打算集會期間才穿著的黑色衫,證明他在庭上說謊。
裁判官續指,被告口口聲聲強調一直尋找方法早點返回屯門住所,惟他用了6個多小時還未回家,在銅鑼灣和中環行走。裁判官指被告計劃參與集會,帶備口罩和護目鏡防禦催淚彈,他必然對於事態會如何演變有所認知,亦必然知道中環和金鐘等地區堵路及封路的風險較高。相反,港島東邊的交通受阻風險較低,仍可乘搭合適交通工具,例如到北角坐車取道西隧出九龍、或經東隧出觀塘再轉車,甚至乘的士,就算轉折也好過取道中區。他不選擇東邊路線,可見他不是真的想回家。
此外,裁判官指被告稱在中環得悉仍有巴士,但他在交通狀況隨時可變之下,沒把握回家機會,反而先去吃晚飯。何況被告由銅鑼灣起步,沿途有便利店,大可買食物充飢。再者,被告食完晚飯還不去乘車,反而選擇到街上觀看環境,證明他根本想逗留在中環一帶。
關於噴漆的來源,被告稱在銅鑼灣受催淚彈波及,遂問路人發生何事;路人給了他生理鹽水洗臉,還給了他一袋物資,後來發現有兩支噴漆。裁判官指被告盤問下對於如何跟路人展開對話一事,前言不對後語,而且當時警方已施放催淚彈,完全不能相信被告從陌生人手上接過一袋東西後,竟不查究內容和物品用途,便不由分說帶著一袋未必有用、甚或違法的東西向前行。
裁判官認為,被告存心故意用傘襲警,警員制服被告時用上合理合法的武力,故襲警罪成。噴漆方面,鑑於當時中環有堵路、縱火、破壞商店情況,被告攜帶面罩、護目鏡、手套等暴力示威常用裝備,而且家住屯門卻在晚上10時流連中環,又有招認,故唯一推論是被告意圖自行或讓人使用噴漆噴寫標語,損壞路面、商店門面招牌、電車站或任何物品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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