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於案發後承受精神壓力,亦再沒駕車,他向傷者及家屬致歉。律師又呈遞多封求情信及嘉許獎狀,力陳被告待人處事及工作表現良好,要求法庭先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惟遭拒絕。
案中21名傷者大部份屬輕傷,但有兩名巴士乘客傷勢較重。30歲男傷者左邊鎖骨骨折,要接受手術治療;28歲女傷者左頰有多處不規則的割傷,部份傷口深至皮下層、右唇和雙手都有割傷,法官關注她的面容會否留下永久疤痕。控方指她的手已康復,面部疤痕亦已改善,但仍須接受治療和覆診。
此外,法官亦留意到案發現場沒有煞車痕,但案情提到巴士上的電子數據記錄顯示相撞前巴士有煞車3秒,兩者似有矛盾。
辯方解釋意外位置面積闊大,被告越過燈位後突然聽到輕鐵響號,即時煞車但已來不及阻止意外發生。
案發於去年5月8日下午近6時,被告駕駛的雙層巴士於天秀路與天悅站之間路軌交界處衝紅燈,剛駛至的輕鐵撞上巴士左側,巴士被撞至鏟上花槽停下。被告初時向警方稱當時交通燈號為綠色,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因猛烈陽光射向其左側鏡,再反射至雙眼,但他沒停車或減速,也看不到燈號不知有輕鐵駛近。
案件編號:DCCC10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