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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生產機延誤失商機 本地公司向供應商索償1370萬

蘋果日報 2020/09/18 16:11

口罩商機賠償港星實業有限公司

武漢肺炎去年底爆發後,全球各地對口罩需求殷切,多處鬧口罩荒。一間本港公司今年3月斥資216萬元,向一間基地設於內地的供應商購置兩套口罩生產機連生產線,準備大量生產以回應需求。惟供應商沒有依期將機器送達及組裝之餘,及後送抵的機件更出現多處瑕疵;而前來協助的技術員又欠水準,最終導致生產延遲,錯失口罩需求高峰期,造成嚴重損失。本港公司為此入稟高等法院,向供應機器的公司追討賠償近1,370萬元。
原告港星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淦鴻高盛科技實業(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於今年3月與被告簽訂協議,被告以216萬元造價,向原告出售兩部口罩生產機連各兩組生產線。有關口罩生產機為全自動供料生產線,具備高速產能,每分鐘生產約100個口罩。
協議訂明,被告須於原告支付七成貨款後30日內,將機件送達並組裝完成;被告同時要負責測試及培訓原告的操作人員。被告並須提供一年的售後維修保養服務。交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不可抗逆的原因,以致無法如期交貨,必須書面通知原告。

被告歸咎國內海關收緊出口管制

入稟狀續指,原告簽約翌日已即向被告支付七成合約費。惟被告在限期前卻只能將首部口罩機送達原告位於粉嶺的廠房,而第二部機送抵時仍有部份組件未齊。最終兩部機分別於4月中和5月底才能正式投產。原告認為,基於被告的延誤,導致原告損失3月及4月間市場對口罩需求殷切的時機,令原告損失慘重。
被告向原告解釋時,將問題歸咎於國內海關收緊對防疫物料及機器的出口管制,認為是不可抗逆的原因。但原告不接受解釋,指被告從未就此以書面通知原告,亦無提供證明。
此外,原告又指口罩機出現多處瑕疵或缺陷,例如因被告用錯吸震物料,以致焊繩機未能運作以及漏焊等。而機器產量亦未如合約所言。至於被告調配到來處理焊繩機、UV包裝機、自動光學檢測機的技術員亦欠水準,且沒有向原告的員工提供使用、調教及操作機器的適切培訓,令原告要花費另聘人手處理相關問題。
原告指,其生產的口罩每50個一盒,售價115元,扣除成本後,每個口罩可得利潤1.2元。以4月至8月間的實際口罩生產量計算,比原定產量少逾1,000萬個,亦即損失逾1,290萬元;加上原告因被告違約而需另聘人手的逾38萬元花費,另加附加零件及顧問等,現興訟向被告合共索償1,369萬元。
【案件編號:HCA15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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