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處理兩宗有關高鐵一地兩檢方案被指違反《基本法》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續指,本案重要之處不是案件有沒有合理可供爭議之處,而是申請人尋求的濟助能否實現,又認為即使有合理爭議之處亦是過早申請,法庭也不應受理,因為相關程序根本未發生,甚至人大常委將會如何處理也不知道,法庭不應猜度。余並舉出當年梁麗幗就政改出司法覆核的例子。
余若海又舉例指張德榮於2011年就遞補機制司法覆核一案,法官林文瀚於判詞指,「雖然法庭是有司法管轄權就有關法案是否符合憲法作出宣告式的裁決,但一般來說,法庭應該是在立法程序完結,當有關法案經已成為法例後才作出有關之審議。因此,若法庭要在立法程序完結之前作出干預,這應該屬於十分例外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