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採納十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就被告的精神狀況給予額外扣減,判入獄六年。對於案發時兩途人梁國華及郭子龍,將被告制服及協助受害人的行為予以表揚。
案發於去年12月29日,被告在銅鑼灣禮頓道男友陳春寓所附近,以通渠劑潑向剛由醫院探望陳妻返家的受害人,致其面部及身體多處共3%皮膚遭化學液體燒傷。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年輕時遭夫拋棄,約於10年前與丈夫的表兄陳春相戀,陳本承諾會待妻子病逝後與被告結婚,案發前二人曾發生爭執,而被告事後向醫生透露知道男友與受害人有染,她於案發時聽到一把聲音叫她懲罰男友及受害人。
案件編號:HCCC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