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犯人欄內的楊聞判後起初仍表現鎮定,並望向公眾席欲與妻兒打招呼,但妻子只顧與律師商討,長子則低頭嘆息,均沒望向楊家誠。最終楊家誠在懲教人員帶領下步入羈留室,其後更戴上太陽帽及口罩遮掩容貌,由懲教員陪同離去。
懲教署昨在終院犯人專用出入口外架設臨時充氣通道,遮蔽楊登上囚車的路程,記者只能透過通道頭尾的空隙拍攝。懲教署回應指,署方會盡量保障在囚人士私隱,而因應終院設計及獨特周邊環境,之前已曾多次使用該組裝式充氣通道。
終院判詞指出,雖然楊家誠一方認為控方要證明涉款確為犯罪得益,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用字、結構以及立法經過,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款是罪行得益仍處理,已經足夠,又表示之前已有案例說明何謂「有合理理由相信」。
至於楊投訴控罪重叠,終院亦指控方將963次個別入賬歸納為5項控罪的做法,並沒對楊造成損害。
原審時控方指楊家誠於2001年至2007年間,以個人及父親楊松的5個銀行戶口洗黑錢。楊家誠自辯時稱投資有道,在物業及股票市場獲利甚豐,賭運亦亨通,圖證自己無辜。楊聲稱曾向存款進他父子銀行戶口的不同人士查詢存款來歷,惟無人願意現身。
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亦出庭為楊作供,力證自己聽聞楊靠炒細價股奥瑪仕控股「賺咗十億八億」,又承認曾助楊進行場外交易,讓楊以低於市價購入股票。不過,原審法官游德康直指楊的證供不可信,「邊作供邊講大話」。
案件編號:FACC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