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串謀暴動結案陳詞 官質疑控方錯解共謀者原則:返去自己諗清楚
張浩輝暴動沈小民
第三被告陳子斌、首被告張浩輝、第四被告蘇美莉、第五被告李盈莉、第六被告沈卓勤(左起)。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當天,控方突改控各人串謀暴動罪,並將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列為交替控罪 。控方今結案陳詞指,被告的WhatsApp訊息提及電油,知悉物品用於製作汽油彈,直指他們有意於遊行期間使用。惟法官沈小民要求控方列舉憑甚麼信息指控各人「串謀」以及如何應用於「共謀者原則」,更對主控官直言:「『共謀者原則』唔係咁解,你返去自己諗清楚。」
6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1歲)、女文員蘇美莉(25歲)、姓李女生(17歲)以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各人被控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事發於去年9月28日至10月1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首被告的銀包內有購買白電油等涉案物品的單據,直指他製造或協助製造汽油彈,並打算參與暴動。而第二及第三被告的社交媒體訊息中,內容均提及電油等字眼,尤其是第三被告的WhatsApp訊息,認為兩人對涉案物品不陌生,一定知悉物品是用於製造汽油彈,但他們仍選擇逗留在單位內,認為他們有意願參加遊行,並知悉有人將會在遊行中使用汽油彈。
至於第四及第五被告,控方承認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她們知道有人會使用汽油彈,但兩人在單位出現並留宿,看到涉案物品、亦即她們知悉即將參與的遊行中有人會使用這些汽油彈,參與暴動。至於第六被告,控方則沒有進一步補充。
首被告的代表大狀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他人串謀作出不法協議,不論是「犯罪行為」抑或是「犯罪意念」。控方的證據全是環境證供,卻要求法庭作出極多推論,但又不能清楚道出各人所謂串謀的內容是甚麼,批評控方謂:「『串謀』唔係萬能Key,唔係加『串謀』兩隻字就乜都得。」
法官沈小民一度提問:「屋入面嗰啲,有冇汽油彈製成品?或者半製成品?」辯方回應指完全沒有汽油彈的製成品,全部都是原材料。沈官追問:「漏斗呢?有冇呀?」辯方亦稱沒有,並指控方根本沒有證供顯示物品何時出現在處所內。
第二被告的代表大狀則指,被告與涉案物品在同一屋簷下,最多只能推論到他們知情;若要求法庭推論他們會將原材料製造汽油彈、繼而推論汽油彈一定用作暴動,而非打劫或放火,在缺乏獨立證供之下,有關推論極不穩妥。
控方依賴被告之間訊息內容,指控他們互相串謀。沈官一度問及,訊息內容中有哪些字眼促進協議。第三被告的代表大狀則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控罪時間以外的訊息內容。
沈官其後要求控辯雙方就訊息內容是否可促進協議,作進一步補充書面陳詞,並要求控方列出所依賴的訊息內容如何指控各人「串謀」及如何應用於「共謀者原則」。沈官散庭前向主控大律師伍家聰稱:「『共謀者原則』唔係咁解,你返去自己諗清楚」。案件明續。
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單位位於銅鑼灣鵝頸橋旁的人和悅大廈,單位由第六被告透過Airbnb短期租用。警方去年10月1日突擊搜查單位,在其中一間房內發現正睡覺的首三名男被告,第四及第五女被告則在另一房中,五人正睡覺。警方搜屋檢獲五罐白電油、空啤酒樽、100條布條、黑衣、自製維園一帶地圖、對講機、15個打火機及防毒面具。單位內另有數個背囊,背囊內有鎅刀、伸縮警棍、呼吸器及打火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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