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方昨指,對於郭官認人做法沒投訴,只是案中沒其他佐證,如搜屋時沒發現相中人衣物。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上訴人事隔多日才被捕,他一改戴眼鏡習慣,且買了新八達通,明顯要逃避追捕,衣服當然早已棄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在多個「奇怪巧合」下,上訴人當時沒辯解,法官可推敲上訴人有意隱瞞。
上訴方又投訴,郭官看相片後忽然得出「哨牙」結論,辯方沒機會回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法官可自行考慮席前證據,上訴方回應指「哨牙」是決定性特徵,彭官不同意,指這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
楊副庭長主動提出,早前黃之鋒及反東北示威案,終院同意法官可考慮獨立案情,若涉及集會群眾使用暴力應判阻嚇刑罰。上訴方表示該指引在騷亂發生後才頒佈不應追溯,而且原審判刑已足夠阻嚇。惟彭官表示這是普通法原則,且示威者似是有備而來與警對抗。法庭押後以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CACC130/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