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漢向示威者舉鋤頭 網媒片拍得被告自稱曾任政協
朱木源政協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鋤頭
去年8月5日「大三罷」,旺角有群眾聚集,當晚有六旬退休漢聲稱於深夜時分遭示威者包圍,遂拿起地上鐵鋤,揚言自衞。他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續審。辯方反對控方將兩段影片呈堂,雙方就此傳召證人。有目擊證人稱,當晚從窗戶外望,看見一名白衣男子舉起鐵鋤,向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揮動,又將鋤頭鋤地產生巨響。控方片段顯示,被告自稱「做過寧夏省政協」,又自認帶同鋤頭;有記者追問被告帶同鋤頭目的,他回答:「我鋤佢呀!鋤你班搞我生活嘅!」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報稱退休人士的被告朱木源(63歲)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控罪指被告去年8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近水渠街一帶攜有一把鐵鋤。
控辯雙方表明,未能就控方兩段網媒片段能否呈堂一事達成共識。郭棟明陳詞指,辯方並非質疑片段真實性,而是指出控方證人並非拍攝者,他只是從大廈6樓望落街,見到案發經過,未有完整聽到整個對話,認為證人不足以證明片段表面真確,故提議以案中案方式處理,要求法庭裁定證人是否可就非他拍攝的片段給予證供。
證人袁卓廷(譯音)今作供透露,他是註冊社工,當晚到水渠道朋友家中吃飯,凌晨1點50分在位於6樓的友人家中聽到「開咪嘅feedback聲」,從友人家的窗望向西洋菜街及太子港鐵站B2出口,聽到有女警用咪叫「白衫白褲手持鋤頭嘅男子」,但他看不到發生何事,只看到電筒光照射。
數分鐘後,他又聽到聲音,望出窗外,看到有一班身穿黃色反光背心、手持攝影器材的人,正在訪問一位身穿白衫、白褲、白鞋的中年男子。白衫男站在太子港鐵站對出數米,當時港鐵站已拉閘,但未熄燈。袁形容由於單位十分「應聲」,故清楚聽到白衫男的話。袁憶述:「有一位女聲問白衣人係咪有拎住鋤頭,男子係答有嘅;女士追問有咩原因拎鋤頭,男子答『我攞嚟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
袁又指,白衫男其後行至一輛白色豐田七人車附近,拿出鋤頭,對一位穿反光衣的人揮動,再雙手拿著鋤頭,彎腰將鋤頭鋤向地面,「聽到好響,係金屬撞落地下嘅聲」。
在辯方盤問下,袁同意當時觀看角度是從高處望向下。辯方質疑他事發後三日始到警署落口供,而內容只稱被告「主要答不認同示威者行為」,質疑與庭上證供不同。
袁自言這是他第一次落口供,又謂:「我係唔知成件事嘅操作係點,我嘅理解係要上庭作證,咪講返件事嘅始末出嚟囉,唔係咩?呢份口供大槪描述返嗰晚發生咩事,我個地址都冇描述啦。你啱啱問我距離,口供都冇講啦,係咪?」
辯方問袁會否認為被告的動作屬威嚇或攻擊,袁稱要先確認那位是否記者,又指他是在宿舍工作,「啲小朋友成日做呢個動作,佢哋可以係玩、亦可以威嚇嘅動作」,並謂「可能係向記者做緊一個示範動作喎,我答唔到你呢個問題」。
調查案件的偵緝警員12204余日輝則透露,片段來自《米報》及浸大學生會編委會,他從公眾平台看到該兩片段後,指示同事下載至光碟作呈堂證物。
裁判官林子勤裁定案中案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要求庭上播片,惟辯方不同意,認為法庭不需要看片確認證人所言,因片段上載時間與證人所提的案發時間完全不同。惟林官反指:「我唔睇條片,我點確認呢?」林官並指片段上載時間只是傳聞證供,最終辯方不再反對在庭上播片。
庭上播放由《米報》記者拍攝的片段,顯示被告正接受一班記者採訪,自稱朱木源,「做過政協,寧夏省」,又稱「我六十幾歲,死有咩驚呀」、「我認為你哋應該合理示威」。有記者問他是否有拿鋤頭,被告直認不諱,並稱:「大佬,你都打警察,火都滾埋,你哋(記者)偏幫一面。」
被告又稱:「我哋香港繁榮社會嚟架,我六十幾歲,我流血,佢死呀!」片中有記者追問被告帶鋤頭目的,被告大叫:「我鋤佢呀!鋤你班搞我生活嘅!」被告更從車邊取出鋤頭,再將鋤頭多次鋤向地面,擾攘後被告將鋤頭放上車,然後開車離開。
控方陳詞指,片段相關性在於被告管有鋤頭之目的。片中被告自稱用於「鋤黑衣人」,獨立證人的庭上供詞亦與片段內容脗合,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則認為,不可依賴證人的證詞來證明片段真實性,證人當日所見所聞與片段是否脗合這點存疑,且證人的作供與書面供詞有關鍵性遺漏,沒有提及第二次觀察,亦沒就觀察事項向警方道出。
林官看片後,裁定片段可呈堂及表面真確。控方將會重召兩名證人再就案情作供。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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