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91年成立電腦商標織印廠,高峯期有10多名員工,坐擁過千萬元的物業。惟經濟衰退加上被告投資失利,最終生意失敗,再變回打工仔。被告解釋當年因個人財政困難,遂挪用原作交稅用的金錢作為賭本,藉此翻身,惜全數敗北。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97至01年間4個課稅年度,在公司會計文件上,以虛假單據誇大公司開支報278萬元,又在公司銷貨收入上漏報收入達317萬元,被告合共漏報595萬元利潤,令稅局少收96萬元稅項。
稅局於02年4月就涉案公司進行稅務審核,被告即改動公司賬目,將部份交易刪除,又重新抄寫00至01年間的會計賬目,將部份交易改為個人提款。
案件編號:DCCC10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