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守則要求暫委法官不得有政黨聯繫或須解除黨籍:這是不合理也是明顯地違憲的。結社自由是基本人權;參加政黨更是基本政治權利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不得任意褫奪。所以即使全職法官,舉世亦無禁止參加政黨,反而強調法官與普通人一樣享有結社自由,司法獨立和公正,只要求在行為及活動上加以限制,包括不得在政黨任職、不得為政黨籌款等等,認為這種限制已經足夠。香港特區的《司法人員守則》是唯一例外。這個例外是否適當,值得商榷。但無論如何,司法機構已清楚表示,這項守則不適用於暫委法官。黃英豪還有什麼實在的理由,攻擊這些克盡己職,服務社會的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