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5年來共收到913個來電涉及家暴,求助婦女年齡由以往40至49歲,演變至現時30至39歲為主;新來港婦女因沒有在港娘家依靠,往往孤立無援,丈夫認為對方只可「靠我」,越加敢於施虐。
不過,有報警求助的受害者投訴,到場警員很多時暗示不用驗傷,「你傷勢唔係好嚴重啫」;又或擔當和事老,指落案會影響家人及子女;或稱證據不足「告唔入」。有警員甚至沒按程序指引向施暴者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或向受害人提供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卡,逾八成施暴者未有被檢控。
阿英(化名)與丈夫結婚20年,長期被丈夫虐打,多年來報警約8次,丈夫甚至拿出菜刀恐嚇她。警方向阿英表示因未有傷及任何人,不會拘捕任何人,阿英指「我報警係想幫到我,希望警方會做到阻嚇作用,好無助」。更曾有受害者被丈夫暴力對待,受害者掙扎時反擊,報警並入院留醫,結果警方表示「兩個都告」,受害人認為被二度傷害。
警方自2009年將家庭衝突案件按其嚴重性分為家庭暴力(刑事)、家庭暴力(雜項)及家庭事件,與現時社署的分類方式(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及多種虐待)大為不同。根據保安局回覆立法會文件顯示,警方近3年約八成半個案只歸為「家庭事件」,而非「家庭暴力」。
■記者梁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