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溫紹明指本案屬拾遺不報案,被告偷去50萬元實可判監。但從報告可見,他無論讀書還是工作,一直勤奮,還柙兩周對他是最深刻及黑暗的經驗,令他明瞭一個人可能因一時貪心,一瞬間失去了數十年建立的事業及家庭,「對所有人都係好大教訓」。而人犯了錯需承擔責任,考慮他有真誠悔意,涉案款項已全數歸還,相信他已得到教訓,故決定判處社服令。被告其後在法院外數度鞠躬。
案發去年12月24日,香港安全押運服務有限公司一輛解款車行經灣仔告士打道時,有3個錢箱跌出車外。被告執錢後匯入於內地開設的銀行戶口。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片段今年2月10日拘捕他,他警誡下承認犯案,同月13日將50萬元交還警署。
被告是跌錢案中第三名被檢控人士。資料顯示,64歲清潔工人鍾英傑撿去8,000元,僅將2,000元交給警方,將餘下6,000元買新手機,警方憑閉路電視片段拘捕他。
他認罪後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18個月;43歲回收商人呂聯勇則執起16萬元,警方接報上門起回款項。他認罪後判監5個月。
案件編號:ESCC6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