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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禁聚】禁14天群組聚集刊憲 12項豁免不乏灰色地帶(附5大情景疑問)

蘋果日報 2020/03/28 13:58

食物及衞生局武漢肺炎全城禁聚

政府稱以「果斷和嚴厲的措施」應對武漢肺炎,今日刊憲《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F章),凌晨(29日零時)起實施,為期3個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今日內會按《規例》在憲報刊登公告,禁止群組聚集,為期14天,至4月11日。新例列明12項可被豁免的群組聚集情形,任何人參加或組織12項豁免以外的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被豁免的12種聚集方式包括「與交通運輸有關」、「為執行政府職能」、「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等的聚集。《規例》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群組聚集,符合兩大條件,包括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鑑於情況極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公眾利益,則可准許該聚集。

特首林鄭月娥坦承限制4人無甚科學根據,記者會上沒有提及的豁免情況,至今日凌晨12時37分才於政府facebook專頁上提出,不少人質疑12個豁免存有灰色地帶,例如在公眾地方多人等𨋢、在食肆外等位、甚至拜山時有第5名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一同前往墳場,又會否成為政府口中的「犯罪」?
掃墓外傭聚會均受限制
食物及衞生局今日始澄清,由於掃墓活動並不等同豁免範圍中的「喪禮」或「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因此不屬於獲豁免類別,更提醒市民掃墓時必須遵守不多於4人聚集的規定,但若果巿民與共住的同一戶人一同掃墓,就可根據「共住的同一戶人所進行的群組聚集 」而獲得豁免。

勞工處亦發稿,提醒外傭由29日起,在公眾地方的群組聚集將被禁止,提醒僱主及外傭注意並遵守有關規例及公告,並呼籲他們在休息日避免社交活動,盡量留在家中休息,僱主及外傭可考慮自行商討休息日的安排,包括另定休息日,以避免參與社交活動引致的健康風險。

處方提醒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安排另定休息日予外傭,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外傭另定休息日的日期。若僱主在未得外傭同意下而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或不給予外傭休息日,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部份豁免及疑問】
●第1項 -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the purposes of or related to transportation)
例子:多名乘客身處車廂內乘車
疑問:在路邊的巴士站等車可以獲得豁免?如果經過的路上有超過4人在等車,為免「犯罪」,我應否從旁經過?

●第2項 -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performing any governmental function)
例子:警察巡邏
疑問:有一班身穿制服的警察聚集垃圾桶旁食煙,是犯罪抑或可以豁免?

●第5項 -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providing, obtaining or receiving hospital or healthcare service at a healthcare facility)
例子:在醫院急症室輪候服務
疑問:如果有人在街上不適或暈到,已有4人靠近事主,我有醫療服務資格,還應否上前提供協助?

●第6項 - 共住的同一戶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of persons living in the same household)
例子:與家人留在家中
疑問:一家5口落樓去商場購物,是否犯罪?

●第10項 -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Group gathering of not more than 20 persons during a wedding ceremony at which no food or drink is served)
例子:新人婚禮邀請父母及律師證婚
疑問:一對新人、其伴郎伴娘、新人父母、律師、證婚人或攝影師等相關工作人員計不計算在20人內?提供食物或飲品的婚禮又如何計算人數與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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