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 謀殺案被告上訴得直重審 上訴庭促廢除「激怒」作抗辯理由

蘋果日報 2020/06/12 19:14

謀殺上訴重審丁潤光

2016年大埔富亨商場旁邊空地發生命案,54歲男子與新相識男街坊酒後爭執,遭對方用刀劏肚斃命。男街坊事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直指控方就他是否被「激怒(provocation)」致失控一事,錯誤引導陪審團;而原審法官不但未有糾正,更採納控方有關說法。上訴庭今裁定男街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並在判詞中提到英國已廢除「激怒」作為謀殺的抗辯理由多年,新西蘭等地則只可視為求情理由,要求律政司考慮將有關議題轉介至法律改革委員會。
上訴人李偉民(50歲)被控於2016年12月9日凌晨,謀殺即將娶新抱的54歲死者丁潤光。被告本來由資深大狀麥高義代表,麥高義早前雖不幸離世,但他所撰寫的上訴理由仍能成功協助被告翻案。
判詞指出,控方在結案陳詞時表示,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受到拳頭挑釁後卻用刀反擊的做法並不合理,則被告基於激怒的抗辯理據不成立。惟案例指出,控方只需要求陪審團考慮該挑釁行為會否令一個合理的人失控至殺死死者,毋須要求陪審團考慮「一個合理的人受到激怒至失控,會不會如被告般用刀還擊」。
但是,主審法官不但未有及時糾正,還採納有關說法,引導陪審團指一名合理的人士當被挑釁時,不會做出如被告的行為,否定激怒的說法。因此,上訴庭認為定罪不穩妥,將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CACC82/19】
記者 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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