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16年5月29日,意外疑由大樓一樓的地板加固工程引致,工程需在牆身鑽孔,插入倒「L」字形鋼條以支撐木地板下的木樑。控方指有關開口影響牆身結構穩定,事後被告沒以水泥漿填回,或填得不恰當,以致加固無效。工程亦用了中空的方形鐵通,而非核准圖則所指的倒「L」形鋼條。
裁判官香淑嫻昨裁決指,接納辯方專家看法,倒塌大樓牆身的開口不影響結構穩定。至於控方專家供稱只發現少量甚至沒有填回水泥,裁判官引述辯方專家的反駁,指專家自言親眼目睹鑽孔已填回,亦解釋為何沒遺下水泥痕迹,裁判官信納其說法。
被告為金門建築有限公司、授權簽署人梁賜熊,及三判Stonewest(HK)Limited,各被票控進行相當可能導致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工程,金門另被控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
案件編號:ESS19205-8/17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