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亦不接納劉一方指,寫給白韞六的信放進了錯誤標示為「只有梁特首可以看」的信封,因此對於白不存在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上訴庭同意控方所言,信封標示無改信件內容的性質,而信件也抄送給白,而無論如何,本案控罪不是刑事恐嚇,梁和白不是受害者,真正被衝擊的受害者是香港司法制度。
劉一方認為梁和白皆無權力終止廉署的調查,例如廉署倘未經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批註,就不會結束任何調查,因此寫信給梁和白無法妨礙司法公正。原審法官裁定梁和白有權,劉一方質疑法官觀點錯誤。上訴庭判詞指根據法例,廉政專員是代表特首執行《廉政公署條例》的職責,專員有酌情權終止調查,特首也同樣有權;辯方提及的諮詢委員會只是諮詢和監察性質,是否終止調查由專員決定。
案件編號:CACC66/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