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向警方稱,半睡矇矓間發覺右大腿先後兩次疑被人用手觸摸。吳起初以為身旁乘客酒醉意外觸及,並非故意未有即時表達不滿。
未幾發覺他第三次用手摸自己大腿時,忍無可忍即時大聲喝斥,但對方否認有越軌行為,雙方在車上爭吵起來,惹來其他乘客注目。此時直通巴剛抵達鑽石山荷里活廣場外大磡道中途站,剛巧兩人同在此站下車,結果觸發打鬥事件。
現場消息稱,兩人下車後同時走上附近橫跨龍翔道往下元嶺行人天橋,邊行邊對罵,結果在橋上大打出手,吳事後報警求助。
警方趕至,兩人均報稱受傷須送院檢查。由於直通巴已駛走,事件中無獨立證人目擊摸腿經過,有關鹹豬手事件變成羅生門,警方未有足夠證據對黃作出非禮指控,惟兩人涉嫌在公眾地方打鬥,經送院後同被捕帶署調查。
法律界人士指出,構成非禮罪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包括對方不同意下雙方有身體接觸、以及有不道德企圖,對方是同性或異性均會構成非禮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