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是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及莊凌雲律師事務所。作為商交所主席兼大股東的張震遠,正是透過海外註冊的新效控股持有商交所五成股份。根據入稟狀,律師行合夥人莊凌雲於2012年9月18日游說王小培借2,000萬元予其友張震遠,莊向王稱張是港高官,可助王在港營商。
王翌日抵港在商交所寫字樓與張會面,莊表示張可於兩個月內還款,兼付月息1厘即40萬元,更可將新效控股所持商交所價值不少於3,000萬元的股份轉給王抵押,同日簽訂借貸協議。
入稟狀指,律師行在借貸協議中作為王的代表,沒向王提供法律意見,沒披露張欠莊債,王的部份借款被用於向莊還款,認為當中涉利益衝突。
案件編號:HCA3088/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