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女事主沿扶手電梯而行,可疑男子跟隨在後,並從身上取出一件物件,伸手接近女事主的裙邊,動作似是在偷拍裙底春,警員立即上前表露身份將該男子拘捕,同時在他手上撿獲一部偷拍裝置。事後查閱該裝置,證實裏面儲存有可疑相片,於是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罪」,將涉案男子帶署扣查。有人承認已不只一次利用「間諜偷拍器」偷拍裙底春。
警方撿獲的裝置,外形類似俗稱「手指」的USB記憶棒,約五厘米長,1.5厘米闊。據說這是一部專門用作偷拍、稱為「間諜偷拍器」(SpyCamera)的裝置,內有4G容量。這部先進的偷拍器現時在香港以至東南亞仍未有公開發售,涉案男子是在網上從美國訂購而來。
以往警方對付偷拍裙底春,只能用「遊蕩罪」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起訴有關人士,但由於近年偷窺者利用手提電話及小型攝錄機犯案情況日益嚴重,上述兩項罪行刑罰太輕,難收阻嚇作用。因此於04年開始,律政司向警方發出指引,容許警方可引用「破壞公眾體統罪」對付偷拍裙底的罪犯,最高可判罰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