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品牌電視機 使用一年有聲無畫
消費權益:代理維修商解約保養作廢

蘋果日報 2007/12/03 00:00


許先生多年來一直在美國生活,去年獲公司委派來港工作,去年底在直銷中心購買一部電視機,主要收看新聞節目。他以約2,000元購買一部在內地製造的OMAN品牌17吋LCD電視機,購後連同購物收據將保用證寄往指定負責維修的盈聲有限公司。
上月初,該電視機有聲無畫,許先生聯絡維修中心要求跟進,「保用證寫明有三年保養,我估自己都唔會喺香港超過三年,點知部電視機買咗一年就壞,有聲冇畫,我打電話畀維修中心要求維修。」豈料維修中心告訴他,該公司本年1月已與產品代理商解除合約,所有電器已不再由該公司負責維修,着許先生自行解決。
許先生再聯絡直銷中心,惟職員又指不會負責維修,他氣憤地說:「邊會有咁離譜嘅事,我喺美國時,電視機如果壞咗,都可以成部換過,𠵱家代理商同維修中心嘅合約有問題,竟然要消費者自己負責,好唔合理。我唔係在意追討啲錢,而係消費者嘅權益同公道問題。」
直銷中心有限公司回覆,許先生一年前購買上述電視機,但未能出示收據。有關電視機之代理為PHOS貿易公司,而直銷中心為該電視機在港唯一零售商,維修則由盈聲有限公司負責。經直銷中心與代理商再三確認,顧客須連同收據及保用證,於保養期內攜產品到指定維修中心安排檢查及維修。
當維修公司拒絕為許先生維修電視後,該公司積極向代理商反映,代理商其後承諾為客人安排維修。由於許先生未能出示有效收據,按理是不能享有免費維修服務,不過若他確認有關產品仍在保養期內,由代理商核實電視機之正確銷售日期後,如未滿保養期,也可安排免費維修。如有關電視機的保養期已過,檢查費為250元,零件及維修費另計。
檔案編號:1112022
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諮詢組首席主任陳永佳表示,根據本港《貨品售賣條例》規定,如消費者購買的電器未過保養期,無論甚麼情況下,零售商都有責任提供維修服務。如上述個案,即使代理更換維修商又或代理沒有零件維修貨品等,最終責任也歸於零售商。
根據條例,如商品不符合可銷售品質,消費者可以退貨、退款、修理或開立信用狀以購買等值商品。消費者在購買電器前應向經營者諮詢相關售後服務內容,交易後取得文字條款,避免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