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眼科部三名前醫生涉私下轉介病人 聲言「有錢齊齊搵」今受審

蘋果日報 2020/06/01 17:59

醫生明愛醫院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眼科

明愛醫院眼科部三名前醫生被指私下轉介近70名醫院病人到其中兩人開設的私家眼科診所,其中一人另涉要求醫院護士替他向院方登記取藥。三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盜竊等共四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有被告在WhatsApp訊息中表示「有錢齊齊搵」,亦有被告指摘沒有轉介個案的同行「食屎」。案中醫院護士亦稱,其中一名被告巡房時,曾向病人派發名下私人診所的卡片。
三名被告邱承建(39歲)、朱東麒(45歲)及其弟朱東恒(42歲)面對三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三人於2012年1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間,轉介他們在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朱氏兄弟位於尖沙嘴的診所,又向朱氏兄弟披露病人資料和紀錄,以及從事外間工作,違反醫管局相關指引及政策。
首被告另遭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於2016年5月26日在香港偷竊屬於醫管局的29瓶滴眼劑及9支眼藥膏。
醫管局指引醫生只能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名單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2011年2月中旬起,次被告出任勝軒集團有限公司的唯一東主,第三被告則是公司秘書。該公司以艾菲整形眼科專科醫務中心的名義經營,並設有兩間診所,其中一間位於尖沙嘴彌敦道,專責提供眼科疾病治療。
首被告於2006年7月起任職醫管局駐院醫生,同年9月派駐明愛醫院眼科部,2014年8月晉升為副顧問醫生,至2017年4月辭職。次被告則於2001年7月起擔任醫管局眼科部全職醫生,一年後亦派駐明愛醫院眼科部,2008年12月晉升駐院專科醫生,2011年7月辭職,同年9月重返醫管局任兼職醫生,至五年後合約屆滿為止。
至於第三被告則於2005年7月起在明愛醫院擔任駐院醫生,2013年4月獲晉升為副顧問醫生,到2016年4月辭職,同日在次被告公司旗下的眼科診所執業。一個月後、即同年5月,第三被告重返醫管局任兼職醫生,至2017年3月合約屆滿。
控方引述醫管局行政經理指出,醫管局在轉介病人方面有若干指引,當中指明局方醫生不應向病人推薦私家醫生,而是應向病人提供相關名單,讓病人自行選擇合適醫生。明愛醫院行政總監則指出,如病人主動要求局方醫生轉介到私家醫生求診,局方醫生會給病人轉介信或醫療報告,著病人自行決定找哪一位私家醫生。如果病人要求醫生推薦特定私家醫生,醫生只能轉介病人回去為他提供治療的私家醫生。
首被告向護士稱不適 要求對方代登記以開藥
至於轉發病人紀錄,局方亦有規定,除非符合「病人接受治療中」或「確有需要知道」原則,否則員工不得將病人醫療紀錄洩露給第三者。任何人如要索取相關紀錄,要先行核實身份。惟控方指出,首被告及第三被告違反上述守則及相關規定,先後擅自轉介共66名明愛醫院病人、以及透過WhatsApp轉發合共26名病人資料給次被告及第三被告。
控方開案陳詞披露三名被告的WhatsApp對話內容,指稱他們從中提及轉介病人事宜。次被告則在與首被告的對話中表示,二人可以自己做生意,「有錢齊齊搵」。至於在三人的對話中,首被告曾表示三人的計劃會成功,稱他們一起工作,又著朱氏兄弟「相信我哋所做嘅:最佳銷售員/最佳外科醫生」。次被告則曾著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多找些病人,首被告答「sure」,又說他可作出治療。第三被告則曾稱「其他眼科醫生可以去食屎」,因為他們從不轉介個案。首被告回應謂:「我哋幫自己,唔使擔心」。
控方指稱,首被告在沒獲得醫管局准許下,私自到涉案眼科診所診症。首被告曾先後轉介其中兩名病人到診所做手術,其中一人於2016年2月接受手術,其間認出首被告的聲音。另一名病人則於同年5月在診所獲第三被告施手術。廉署人員當天目擊首被告進入診所,閉路電視亦拍到此事。
至於首被告面對的盜竊罪,控方指由於明愛醫院不准醫生開藥給自己,首被告遂於2016年5月26日向明愛醫院護士趙佩雯報稱不適,著趙以她的名義登記,好讓首被告得以開藥給自己。醫院配藥員收到藥單,看到首被告開了多達24周的藥物給趙,認為份量甚多。另一配藥員因向首被告查問,並按其指示減少藥物份量。及後趙向廉署稱,不知道首被告將有關藥物交給次被告或其他人使用。
首被告警誡下稱有病人等不及醫院 轉介是為病人著想
控方透露,趙聲稱首被告曾向她說,會轉介個案給朱氏兄弟,次被告會就有關個案,每月給他兩至三萬元。而首被告之所以轉介病人,是為在2018年轉投私人執業醫生行列、並加入次被告的診所鋪路。
趙亦稱,看見第三被告巡房時將自己的卡片派給病人,又稱卡片上的診所是他本人的。第三被告亦曾派發次被告的卡片給病人。
首被告於2016年6月21日被捕,警誡下稱:「我係有轉介過醫院啲病人畀兩位朱醫生,因為我為咗病人著想,有啲病人等唔切醫院,我咪介紹舊同事等病人考慮,呢啲都係事實,但我冇收過任何利益。」
控方開案陳詞續指,廉署人員在首被告住所撿取一個啡色信封,內有4.75萬港元,亦分別在該信封及信封內的其中四張500元紙幣上,找到首被告及第三被告的DNA。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DCCC1092/18】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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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朱東恒。(黃耀興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