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協議內有關「獨家代理」的條文是否符合《地產代理條例》,以及代理有否涉及誤導,祥益拒絕回應,只稱於雙方同意下,已將獨家期縮短至三個月。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獨家代理」是指代理是唯一為賣方行事的地產代理,如賣方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買方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獨家代理從業員有權向賣方追討佣金。
該局指出,條例只針對賣方經由另一地產代理出售物業的情況,並非指賣方不論經任何途徑出售物業也須繳付佣金予「獨家代理」。
該局認為若作為「獨家代理」在協議上如此訂明,條款可能與條例有牴觸,從業員可能違反地產代理常規規例,該局可行使紀律制裁。市民可就地產代理公司或從業員違規向該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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