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歡喜數載 精神受困擾
53爭居權者向港府索償

蘋果日報 2002/04/03 08:00


以丁光粦、黃賽棉等人為首的五十三名原訴人在傳訊令指出,他們為爭取居港權而在香港等上二至六年,現時面臨遣返。由於終審法院於九九年一月的居權案判決中,裁定內地子女出生時,父母未成為本港永久居民,子女仍可擁有居港權,而行政長官及其他高官又曾表示會尊重判決,並擬修改《入境條例》加以執行,申請人當時紛紛到入境處自首,獲發「行街紙」在港等待訴訟及申請居權。

指行政失當聲明失實
原訴人指摘港府當日沒有實際程序處理他們的申請,曾被誤導不論是否參與訴訟,均可如其他興訟爭取居權人士一樣受惠於法庭判決,藉此打發他們離開。直至今年初終審法院的居權案判決表明,只有曾獲法援署及保安局正式覆函的部分爭取居權人士,才有權基於合理期望而成功申請居港權,原訴人因遭誤導而喪失此權利,又不能受惠於九九年一月居權案判決。
原訴人批評港府上述行政失當、陳述及聲明失實,令他們不但無法享有居港權更蒙受損失,各人留港等待經年,精神飽受壓力及困擾,更犧牲家庭生活、教育以至事業,遣返令更迫在眉睫,原訴人因此要求法庭容許他們免遭遣返,同時衡量港府行政失當等錯誤造成的損失,下令港府賠償。
原訴人之一的丁光粦昨晚在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對記者表示,他們有充分法律理據可以爭取留在本港繼續打這場官司。而代表律師預期申請索償人士會增加,不過,若「行街紙」到期,可能面對遣返。
至於該五十三名內地子女是否因入稟案件獲暫緩被遣返,保安局發言人昨日強調,該等民事索償案不構成免被遣返理據,「行街紙」一旦期滿會如期將他們遣返。局方早前所指一些「訴訟在身」的內地子女可暫緩被遣返,是指涉及居港權的上訴及終審法院的個案。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亦表示,現行沒有法例規定當事人因官司纏身必須留港訴訟,或免受遣返。
案件編號:HCA120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