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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戴耀廷犯人欄內陳詞:我們的罪名是在艱難時刻仍敢於散播希望

蘋果日報 2018/12/12 11:00

佔中九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戴耀廷結案陳詞佔中案

首被告戴耀廷今親自陳詞,到庭旁聽的市民明顯較早前聆訊時多,未夠上午9時已坐滿公眾席。法官陳仲衡甫開庭即邀請戴到法庭前方的律師位置宣讀陳詞,但戴要求站在犯人欄內陳詞。
戴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是一宗公民抗命的案件,而他站在庭上,就是為了公民抗命。在佔中之前,少有香港人聽過公民抗命,但現在公民抗命這概念在香港已是家傳戶曉。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已確立公民抗命是「一項公開、非暴力、真誠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
由自己大學時代到兒子大學畢業 香港仍未有民主
戴引述馬丁路德金博士於1963年4月16日,因在亞拉巴馬州伯明罕市參與示威爭取民權後被判入獄時所寫的信函,提到「一個人若不遵守不公義的法律,必須要公開,充滿愛心和願意接受懲罰。個人因為其良心指出某法律是不公義的,而且甘心接受懲處,是要喚起社會的良知,關注到那中間的不公義,這樣其實是對法律表達了最大的敬意。」
戴指,該格言種下了他發起「和平佔中」的種子,他指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妨擾公眾,而是要喚起公眾關注社會的不公義,並贏取人們認同社會運動的目標。
戴相信只有真普選,才能開啟化解香港深層次矛盾之門,而追求民主的步伐由他大學時代開始、至今他的兒子也大學畢業,香港仍未有民主。他指普選是《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若按照人大831所設立的框架去進行特首普選,香港的選民就候選人不會有真正的選擇,因所有不受歡迎的人都會被篩選掉,這與普選概念並不相符的。
所以,「和平佔中」所做的,是為了維護所有香港人的憲法權利,包括了反對「和平佔中」行動的人;是為了爭取香港憲制進行根本改革;及為香港的未來帶來更多公義。
是警方的87枚催淚彈改變了一切
他指若「和平佔中」如計畫所舉行,參與者可能會觸犯《公安條例》一些關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規定,但三子相信不會對公眾構成合理的阻礙,他們所預計會被佔領的空間,包括了馬路,是公眾在公眾假期可自由使用的。
對於雙學舉行的罷課集會,警方有責任去促使公民能在示威區域舉行公眾集會,但警方卻於928當天封鎖示威區,阻礙人們來到示威區域參與公眾集會。當警方見到已有大量人群在示威區域外意圖進入示威區域,警方仍不負責任地拒絕開放通向示威區域的通路,警方必須為示威區域外所造成的阻礙及之後發生的所有事負上責任。
「在警方發放87枚催淚彈及使用過度武力後,一切都改變了。」戴指出,施放催淚彈是沒有人能預見的,事情再不是三子所能掌控,而他們當時認為最重要的是:「就是帶領參加運動的人平安回家。」所以在施放催淚彈後的日子,三子竭力用不同方法以盡快結束佔領。他們幫助促使學生領袖與政府主要官員對話,又與各方商討能否接受以變相公投為退場機制等。
戴坦言三子的功夫大部分沒有成效,但他們真的盡力及用盡能想到的方法去達到這目標。最後,他們於2014年12月3日向警方自首。金鐘範圍的佔領亦在2014年12月11日結束。
若這苦杯是不能挪開,我會無悔地飲下
戴另批評控方以串謀及煽惑人煽惑為罪名起訴他們,認為屬過度,控方將三子的發言視為證據,即是將所有公民抗命都扼殺於萌芽階段,因為公民抗命一定是一項公開的行為;一旦罪成,社會將出現寒蟬效應,很多合理的言論都會被噤聲,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然是不合乎比例。
戴表示:「我們都有責任去守護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我在這裏,是因我用了生命中很多的年月,直至此時此刻,去守護香港的法治,那亦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可或缺的部份。」
戴結語謂:「若我們真是有罪,那麼我們的罪名就是在香港這艱難的時刻仍敢於去散播希望。入獄,我不懼怕,也不羞愧。若這苦杯是不能挪開,我會無悔地飲下。」
戴宣讀完畢,庭內庭外的旁聽市民大聲鼓掌。而代表陳健民及朱耀明的資深大狀麥高義指這是非常有力的陳詞,陳健民及朱耀明均一併採納有關陳詞。
【案件編號:DCCC480/17】
記者楊思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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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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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左)與李柱銘(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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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傳理學院高級講師呂秉權今到庭旁聽。(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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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今到庭旁聽。(謝榮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