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光復香港】區會大選首引入確認書 指引稱自願性質不影響提名有效性
區議會選舉確認書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
提名期今日開始的2019年區議會選舉,是當局首次在換屆選舉中引入確認書制度,亦是早前港府在DQ案的選舉呈請敗訴後,再度出現確認書安排。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簽署確認書乃屬自願性質,是否有簽署確認書不會直接影響提名是否有效。
確認書做法是港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首創,確認書內容有4點,分別是確認於提名表格內作出的聲明,示明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並原文列出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的內容,包括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確認明白根據相關法例作虛假陳述等屬犯罪;最後一點則又再一次確認明白有關確認書內列出的《基本法》內容,再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
不過,2016年的確認書中沒有關於確認書的說明,只列出呈交方式。到2017年一次區議會補選中,港府再引入確認書安排,而當時就有關於確認書的說明,指出確認書旨在確保候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有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以及選舉主任可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要求獲提名的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其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或該項提名是有效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則到今年才把確認書安排正式納入相關選舉的指引。今年的《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新增確認書內容,指出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其內容是反映現時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選人相關法律條文,以免候選人在不理解或沒為意的情況下而觸犯刑事罪行,候選人可自願地簽署確認書,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不論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與否,都必須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否則其提名無效。
指引亦引述多宗相關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案件判詞,指出選舉主任亦可就候選人沒有交回確認書,以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以及選管會有權要求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以自願性質一併遞交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
翻查資料,2016立法會選舉中,多名及後當選的議員包括民主黨涂謹申都沒有簽署確認書,反而在之後的補選之中,有簽署確認書的候選人因政治立場被DQ,包括香港眾志周庭,其後周庭提出選舉呈請並獲勝訴,法院判辭指,周庭未獲合理機會解釋立場,令補選出現「重大不當」。然而經過敗訴後,今次區選的確認書內容沒有改變,面對DQ風險,民主黨率先表明參選黨員都會簽署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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