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續透露,僱主十分刻薄,之前全公司僅得兩名僱員,仍然拒絕增加人手以減輕負擔,又強迫員工更改合約來扣減花紅,引起另一名女同事不滿,較早前已辭職。
昨晨10時許,王女返抵公司後,被僱主要求即時執拾物品離去,她於是帶走自己辛苦累積的顧客名單,遭對方發現指她盜取公司資產,當場爆發罵戰。其間王女報稱被人推跌扭傷右腳,自行報警送院。涉案僱主其後氣定神閒,一邊拿着汽水飲用,帶同手提電腦由警員帶署。
黃國桐律師指出,公司的客戶資料是屬於公司的財產,僱員若在離職時帶走客戶資料即等同偷竊,僱主可以報警。他又說,一般公司為免爭拗會在僱傭合約中,訂明有關客戶資料的擁有權是屬於公司,防止僱員在離職後,連客戶資料一併取走,影響公司的生意。除此之外,很多公司為保障業務,更在合約訂明僱員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投身相同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