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昨一致裁定男童陳俊傑死於意外,並建議房屋署釐定管理公司的合約時,應清楚界定工作範圍,減少遺漏項目。由於管理公司的保養維修工作,依據房屋署的檢查清單,因此房屋署須檢討清單項目,加強監察,管理公司須記錄巡查結果,確保巡察工作正確執行。而承接管理公司工程的分判商亦應確保工程正確施行。
陪審團又建議,管理公司負責巡查的管理員並非技術員,應改由技術人員作巡查檢驗屋苑設施,加緊留意在公眾地方的設備,以防設備出現故障造成危險。
死者為十二歲男童陳俊傑,去年八月五日與友人於大元邨泰怡樓地下踢足球,其間有人將足球踢上二樓平台,而二樓的鐵閘及欄杆鎖上,他攀過三樓欄杆沿消防渠爬到平台拾球,因觸及通電喉管當場觸電昏迷。死者友人在三樓發現男童,欲上前救助亦遭通電欄杆電擊,男童送院後證實不治。
案件編號:CCDI131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