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為該校的辦學團體鄭氏教育基金會有限公司,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莊施格,指學校開辦僅五年,政府應給予更多時間發展,而校網合併亦影響收生,加上學校在限期過後已收足二十三人,教統局堅持殺校,並不合理。
資深大律師續指,教統局在沒解釋原因下,拒絕到學校進行特別視學,又因申請人一名前司庫挪用公款入獄及員工人事變動大等理由,指校方管理不善,拒絕校方自資開辦小一,有欠公道。不過,代表教統局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學校在學術上表現欠佳,且未能吸引學生報讀,雖有三十個班房,但每一級別只收到一班學生,設施使用率極低。
至於申請人指殺校政策違反《基本法》,主審法官已表明不認同。
案件編號:HCAL6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