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又主動問及,為何被告黃智聰(29歲)案發時會身處屯門醫院,辯方指被告原在屯門醫院工作,惟現已轉到九龍區私人執業。辯方又指被告已停看心理專家一段時間,將再聯絡覆診;另外,被告亦預約了私人精神科醫生在下月6日看診。辯方強調不會再到屯門醫院。
兩項控罪指,被告於6月7日及12日在屯門醫院D2病房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行為,即用手機錄影兩名護士的裙底。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明年2月14日提訊,以待辯方索取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被告准以500元現金擔保,但不准騷擾兩名事主。
案件編號:TMCC3217/16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