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男生涉摑警罪成 求情信多錯字 官斥無一絲悔意「睇唔到有幾認真寫」
自閉摑警鄭念慈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務人員
患自閉症的17歲男學生被指前年10月在警民對峙現場,當眾辱罵及掌摑警員,被控襲警等三罪。被告受審時自辯稱當日被警員用胡椒噴霧噴臉及多番掌摑,並要他簽署招認口供才可求醫。惟裁判官鄭念慈今裁決指,被告的指控不合理,質疑他沒有即時向值日官及父母投訴警暴,接納被告的招認屬實,裁定他全部罪名成立。鄭官又質疑男生沒有一絲悔意,直指被告求情信中有不少錯字,「睇唔到佢有幾認真寫」,下令將他還柙至本月30日判刑。
現已19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兩項襲警罪,指他前年10月20⽇在彌敦道犯案,襲擊警員18423陳文道及警員6185。早前審訊時,辯方反對被告的警誡供詞呈堂,指他在警員誘導及武力威嚇下招認犯案。
鄭官今裁決指,雖然被告自言患自閉症,但不影響其智力,他能清楚了解緘默權、錄口供等概念。根據庭上觀察,被告作供時的表現正常,能明白及理解問題,加上他在正常學校就讀,故此可肯定他錄口供時,能夠在警誡下回應問題。
對於被告指當日在現場被警員施放胡椒噴霧,令他睜不開眼睛,被帶上警車又遭警員連環掌摑,鄭官認為這說法不合理,質疑若果被告在現場已感到不適,理應被帶上警車後便立即要求送院,而非待回到警署才提出。
鄭官又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僅有輕微手腳擦傷,不脗合他曾被大力掌摑的說法,亦沒提及其眼睛受傷。被告被帶返警署後,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曾遭受警暴,甚至當他在錄口供前致電父母時,亦沒提及警暴。此外,若果警員確實有施暴,理應會擔心被告在電話中投訴,大可阻止他致電父母,或者要求他錄完口供才致電。
對於被告辯稱,他從沒說過「啲差佬行埋嚟,我咪打佢哋」,並一度拒絕在口供上簽署,但由於警員表明他簽署後才可求醫,故只好就範。鄭官直言,若果被告在錄口供前已遭受連番警暴,難以理解他竟敢拒簽口供,故認為被告對警員的不當行為指控純屬捏造,他並非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
鄭官指出,沒有法例規定16歲或以上人士必須在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下錄口供,被告在案發時已滿17歲,並在自願情況下錄口供,無家長在場並無不妥。因此,鄭官拒絕應辯方要求剔除被告的招認口供,決定接納為呈堂證供。
案情方面,鄭官指當日有數十名市民在現場聚集,當中部份人情緒激動,明顯針對警員。雖然兩條呈堂影片均沒拍攝到被告襲警的經過,但這只是拍攝者的角度及距離問題,不代表被告沒襲警。
鄭官續指,有關片段隱約聽到被告講粗口及叫「死黑警」,並清楚聽到他曾表示「過嚟隻揪」。原本現場的警民對峙不太嚴重,市民主要是嘲笑警員的學歷,但此時被告向警方大喊「隻揪」,明顯是意圖挑動人群情緒,繼而將口角提升至武力衝突層次,故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至於兩項襲警罪,鄭官認為警員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必然有襲警,不可能是意外。因為被告必須伸手擊打警員陳文道的頭盔、以及用力拉扯警員6185的警棍,才可導致他們受傷,加上他在警誡下承認因情緒激動而襲警,故裁定他兩罪均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親自撰寫了一封英文求情信,自言當日鹵莽,現感到後悔,並向當事人及法庭道歉。惟鄭官質疑謂:「向我道歉做咩啫?佢又唔係打我!」鄭官又指,信中有不少錯字,又有多處用塗改液刪改,斥被告「寫多次都唔肯」及「睇唔到佢有幾認真寫」。
辯方強調,案發時被告因情緒受到煽動,才會提出「隻揪」,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惟鄭官直言,雖然被告年輕、沒案底,但「睇唔到佢有一絲悔意」,認為他必須接受一定程度的紀律訓練,不適宜判處更生中心,最終將被告還柙至本月30日判刑,其間為他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但明言即使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法庭亦不會接納。
被告早前自辯時強調,錄口供時從沒招認在情緒激動下襲警,但警員指簽署口供才讓他求醫,由於當時他已「成身傷晒」,又感到疲倦,故順從警員指⽰。控⽅盤問時質疑,若果眼睛感到疼痛,為何被告不立即要求送院?被告回應稱「因為我俾⼈不斷掌摑,打到好頭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