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說,G2000與2000兩個商標在內地市場可以共存,而且2000的知名度不高,不應該提出侵權控告:「消費者購買時,是知道G2000的商標,因為這是知名品牌……公眾不會將G2000誤認為是2000。」
不過,代表2000擁有人趙華的律師梁朝玉反駁,指知名企業的商標對不知名公司商標進行侵權,同樣可從中獲利,並可擠壓及限制知名度較低公司的發展。G2000所屬的縱橫2000昨也有派本港員工旁聽,代表說無意和解,事件對公司業務也沒有影響。
法院表示,由於G2000提出新證據,需時予2000一方研究,案件需押後審理,料5月底再審。杭州市中級法院去年判G2000侵權,需賠償2,000萬元予趙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