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有建築師向本報稱,加建水池須否向屋宇署申請,要視乎該水池是否屬可攜帶式(portable),以及該水池對建築物有多大影響,任何加建水池工程理論上均須申請,更指「每一個(專業)人士」都會認為有需要申請。
該建築師補充指,不同用途的地段有不同承重考量,如只給人行的道路,「唔會設計到可以擺車」。至於屋宇內只供人行、或只作園景用途之處,若「突然有缸水喺度」,即使申請也不一定獲批。
他相信今次潘樂陶罪成後,日後行內人士會勸客人在加建水池前先向當局申請。但他表示,現時法例對僭建的罰則欠阻嚇性,有些市民就算罪成亦不會拆除僭建物;甚至因罰款金額低,有人交罰款亦只是當交租。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