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上訴時指,離職後收取該筆5,200萬元,是作為離職後不作任何申索及放棄所有董事職位的補償,是「分手協議」衍生的收入,不屬薪金。高院法官陳健強在判詞指,思捷一般在每年8月派發花紅,但因潘7月離職,故當時給予潘50萬元歐元(約433萬港元)代替花紅;離職也自然須辭掉董事職位,故50萬歐元評稅時應如一般花紅處理。至於認股權,潘在04年已收妥,只是未行使。潘08年離職,經商討後思捷讓他提前行使。法官駁回上訴,代花紅與認股權均須徵收薪俸稅。潘在08年請辭時,被形容為「因有意發展其他事務事辭任」,但潘上訴時大爆,是思捷要求他離職,實為「被辭職」。
案件編號:HCIA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