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是繼2016年旺角騷亂後,再有警員在面對群眾時於鬧市開槍。警方一直對外強調,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而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即沒有公開供公眾查閱的「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一章中列明,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
雖然如此,警員使用槍械時仍有一定程序,包括須先發出口頭警告,如不能以較溫和武力方式解決,才能使用槍械;另外,根據警員過去向傳媒披露資訊,均指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部位,不應瞄準頭部等致命部位開火,惟警方往往以現場混亂為由,為警員直射頭部等行為作解釋。
不過,有前警務人員向本報質疑,有關警員開槍情況跟學堂訓練有別,甚至不諱言「警員學嘅安全防禦法應該拎咗去墊煲」。他解釋,根據警察學院訓練,警員絕對可以先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人哋拎刀先拔槍」。至於一名手無寸鐵市民跪在地上,換來被警員一腳踢跌,該前警員慨嘆:「收番埋支槍抬人埋一邊真係咁難?」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