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生向火堆掟雨傘認罪判感化 律政司指有預謀犯案申請改判監禁式刑罰
覆核刑罰縱火831半周年
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當日,有市民到太子站獻花悼念,其間有示威者堵路及縱火,引發警民衝突。一名中四男生當晚在旺角將雨傘投向正燃燒的垃圾桶內,過程遭傳媒拍下,及後被控縱火罪。男生上月底認罪,求情指需照顧中風母親,裁判官張天雁判他接受18個月感化。律政司今就判刑提覆核,指被告有預謀犯案,其悔意只是出於擔憂親友,並非後悔其行為會波及大眾,應判處監禁式刑罰。張官押後至6月24日裁決,其間索取被告一系列報告,被告可繼續保釋。
剛完成中四課程的被告莊通才(18歲)早前認罪,當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他還押,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再作判刑。案件最終由裁判官張天雁處理判刑。
被告的感化官報告顯示,他自2019年6月已數次參與和平集會。案發當日被告只是在現場逗留一會,欲以背囊中的物件協助受傷人士,惟未幾已被警員及示威者包圍,難以離開現場。後來被告的眼睛遭催淚煙所傷,憤而拿起雨傘扔向火堆。
控方認為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相符。根據今天新增的現場片段,街上的人可自由往來,並非如被告所述遭群眾包圍。 被告亦曾注視火堆四圍走動,未能看出他被催淚煙傷眼。控方續指,張官接納被告途經現場、一時衝動才犯案的說法,實屬錯誤。
而根據被告的會面紀錄,被告於案發前數小時已於附近參與社會活動,又帶備三個手套、手袖、頭套及防燙傷膏到現場。控方認為被告於高風險日子刻意帶備上述物件到達現場,再伺機使用物件,屬有預謀犯案,並非如辯方所述只是途經現場,故感化令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控方建議判處監禁式刑罰。
控方續質疑被告的悔意,指他只是出於擔憂母親及友人,並非因後悔其行為波及他人,求情時亦從未提及對公眾的影響。控方直指,「可能佢喺中學生冇人教佢」,但如果被告到今時今日仍無悔意,很大機會重犯。
辯方則指被告是單獨犯案,從未與他人聯繫,被告攜帶的物品亦只屬保護式裝備。被告與母親同住,她於幾年前中風,需要坐輪椅出入,起居飲食均依賴被告照顧,若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對二人造成極大影響。況且被告已接受了9個月感化令。
張官押後裁決,其間索取被告的感化、社會服務令、社會福利署主任報告,以及被告母親的醫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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