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被告吳文森承認企圖強姦、傷人及盜竊共三罪,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官表明不求情。控方透露被告於內地出生,曾與香港女子結婚,其後離異。之後一直居無定所,露宿街頭或天橋底。
法官判刑指,涉案罪行十分嚴重,被告不斷向事主揮拳,擊打頭部和揑頸,相當暴力,加上被告的目標是單獨經營、工作面對極大風險的性工作者,法庭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案發於去年4月22日,被告到X的一樓一單位問價,得知肉金350元後,遂入房與X一起洗澡。共浴後,他再問過夜價錢,X開價2,500元。被告遂稱會支付4,000元,X聞言要求先收錢。此時被告突然衝前狂毆她,對她擊頭揑頸兼胸襲,更咬肩及抓其私處。X為使被告停止施襲,謊稱會免費為他提供性服務。被告聞言停手,X趁機逃走。警員稍後到場拘捕被告,在其身上搜出屬於X的1,760元。警誡下,被告稱無錢,但有性需要,遂到上址尋歡;又指若X知悉他無錢,便不會與他性交,所以襲擊她,圖令她同意提供性服務。
案件編號:HCCC369/18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