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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站內偷拍女子雙腿 戀腳男生違港鐵附例罰款1,500元

蘋果日報 2019/03/20 13:24

偷拍港鐵附例戀腳馮峻彬

【更新】
港人愛隨處拍照,但別以為只要不是影裙底等私處便不會惹上官非。迷戀女士雙腿的21歲男學生,去年10月在粉嶺港鐵站地下,偷拍一名中年女士的裙子及雙腿,一名途經的少女發現報警。男生被捕後向警員稱,犯案只因一時好奇。雖然案中男生只是拍攝女子雙腿,不涉及裙底或私處影像,但他仍干犯《港鐵附例》當中「乘客不得造成滋擾」罪行。他今於裁判法院認罪,被罰款1,500元。
案情指,去年10月3日晚上約9時,37歲女事主在港鐵粉嶺站地下爭鮮外帶壽司外排隊,等候購買食物。其間,被告馮峻彬約於1米外用手機偷拍女事主雙腿及裙子。一名16歲少女目擊案發過程,報警求助。
警方到場檢查被告的手機,發現一段長約40秒的影片,拍下女事主雙腿,但沒有拍到裙底或私處。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一時好奇,無意針對人,偷拍只係一時興起」。他又承認迷戀不同女士的雙腿及衣著,有偷拍女士雙腿的嗜好,但從沒將片段公開上載或與他人分享。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
至於何謂「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呢?港鐵回應查詢時,未有詳細解釋,僅稱此案是警方引用該條例作出檢控。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如果有人令拍攝對象感到憂慮或不安,便已構成犯法行為;即使拍攝的內容並非敏感部位,但在未經同意下拍攝,已經可被起訴,至於罪名則會因應案件嚴重程度而略有不同。陸又提醒,作為乘客,在公眾地方不可作出任何令人不安的動作,並謂「影任何嘢,喺可行情況下,最好都係得到當事人同意」。
【案件編號:FLCC1148/19】
記者陸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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