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社會各界,為了保障市民的秘密通訊權,及防範執法人員濫權偷聽偷錄,要求進行秘密監察必須事先獲得法庭批准,就像破門入屋搜查、撿走物品或拘捕必須先獲法庭頒發搜查令一樣。要求司法批准,是因為市民信任法庭,因為司法獨立,法官是終身制,做到退休年齡。特首不能隨意委任、隨意撤職,甚至不能減法官薪酬;委任要依從規定程序,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委任;罷免法官,也必須循憲法訂下來的程序與原則。法官在委任前只須接受較簡單的無犯罪紀錄審查。這是對司法獨立的保障。然而,市民信任法官,特首卻似乎不是信任所有的法官,而只信任他特別委任的幾位法官,這是何等違反法治原則!申請秘密監察的主要是廉署和警方,這個做法,等於說由申請人決定哪位法官有資格聽他的申請!法官願不願接受審查是一件事,市民接受不接受這種制度卻是另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