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建議修例 涉暴力行為案件可判社服令
修例楊艾文反送中抗暴之戰香港研究周年會
反修例運動爆發半年,截至上月28日,共有5,889人被警方拘捕,當中只有921人的案件正在進行司法程序,有3,905人正接受警方保釋候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認為,大量案件進行司法程序,必然令審訊延遲,他提出四大處理案件的建議件,包括修訂《社會服務令條例》,訂明即使涉及暴力行為的案件,法官可有酌處權判處社服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都可以判處緩刑,以及由特首指令警務處處長豁免有關案件認罪人士,毋須留案底等。
香港教育大學香港研究學院及香港中文大學新聞及傳播學院主辦「香港研究周年會」,探討反修例風波不同範疇的應對,嘉賓之一、本身是大律師的楊艾文提到,根據過往佔中案件的經驗,由檢控至初審、或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次涉近6,000人被捕的反修例運動案件之審訊將需時5至10年,他質疑在檢控階段都會有拖延情況,因搜證等工作費時,擔心有關案件處理時間愈長,對社會愈不利,「會持續提醒着公眾,社會的撕裂情況」,公眾也會不斷批判甚至攻擊法庭的判決,影響法治。
他認為現行有兩大方向可以減低需要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數目,包括針對首次犯案的18歲以下人士以及其案情較輕個案,可以警誡方式處理,18歲以上則可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向被告下達一個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的命令,主要是要求被告答應在擔保期內行為良好、不能再干犯類似罪行等。
另一個方向為控辯雙方於審訊前作出談判,楊艾文指檢控守則要求律政司除視乎案件有否足夠證據檢控外,亦要視乎提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他指現時控方擁有的談判權力有限,只能決定改控,他舉例指如暴動罪案件,控方在考慮證供及公眾利益後,在被告人同意下改控非法集結,而被告人認罪又可獲減刑。他強調現有機制內有更快的處理案件方法,惟不見有特別使用,在大量案件即將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勢影響審訊時間,希望政府設法解決。
楊艾文亦提出四項改革,建議設立「社會服務簽保守行為計劃」,即由被告人在機構監察下作社會服務,「很多案件是破壞公物,很自然的方法,讓個人展示自己的責任,就是履行社會服務」。其次是涉及暴力行為的嚴重案件,楊指現時有關案件多會判處監禁,但他認為可修訂《社會服務令條例》,訂明即使涉及暴力行為的案件,法官可有酌處權判處社服令,讓被告人更有可能傾向考慮認罪。
他亦建議去除現行有部份例外罪行不准判處緩刑的規限,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他強調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有建議,「這個並不具爭議性」。最後他指出,一般人都認為被定罪人士就會留有刑事案底,但其實是否留有案底的決定權在於警務處處長,「他們記錄甚麼,不記錄甚麼,只是政策的問題,他們有文件列明會記錄部分罪行,部分罪行則不會記錄,完全是警務處處長的決定」,他建議可透過立法程序或由特首指令警務處處長,「或許在這方面作出改革,從而令部分《公安條例》下的相關定罪案件,不作記錄,讓人主動認罪,但不會有案底」,認為做法不論需否立法過程都完全可行。
對於公眾要求特赦有關示威者,他認為做法存在很大爭議,反而透過上述建議或更有效解決社會問題,他更指,香港只有部分訴訟設有時效期,認為可將有關時效期擴至涉及《公安條例》的案件,舉例指美國甚至對謀殺案都有起訴時效期,認為有關做法確保警方積極處理案件,讓涉案人可盡快如常生活,「我們可以為《公安條例》設立起訴時效期,如5年內不能作出起訴,案件就結束」。
他會後接受查詢表示,他的四大建議理論上可應用於非法集結、暴動罪等較嚴重案件,重申任何審訊延遲對刑事公義都不是好事,「隨着時間過去,證據的質素會下降,證人記憶會減退」,也會對涉案人造成影響。被問到有關建議會否令人認為輕輕放過示威者,他指,判刑不止要視乎被告所犯的事,也會視乎其個人如年齡、背景及前景等,相信大部分人都會傾向較仁慈看待,相信被告可以作出補救,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負責任,又強調法庭也一向認為社服令不是放過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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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2月8日
時間:下午3時
地點:維園遊行至遮打道
主題:守護香港.和你同行
*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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