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氣哥再次脫罪 官:警方以限聚令處理社會事件有違防疫目的
霸氣哥4人限聚令沙田新城市廣場
「霸氣哥」曾建峯對多次被控直言仍感到很憤怒及荒謬。
網民去年5月1日勞動節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ing」,兩男子被控違反限聚令,包括早前被控相同罪名終脫罪、人稱「霸氣哥」的曾建峯。案件今續審,裁判官鑑於曾建峯當時與人群相距10米,認為他當時並無身處聚集之中,裁定涉及曾的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判曾無罪。裁判官及後再指警方當時可用其他法例拘捕另一被告,惟警方卻用限聚令拘控,令人覺得警方以限聚令為名控制群眾,有違限聚令防疫目的,裁定另一被告案件表證亦不成立,無罪釋放。
兩名被告為曾建峯(45歲)及宋本浩(41歲)。裁判官覃有方表示,警員證人指首被告身邊曾出現5至6人,該5至6人與首被告時聚時散,聊天數句後分開,而警員觀察首被告與其他人群相距約10米。覃官認為首被告當時並無身處聚集,且警員部份證供不肯定,裁定曾的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辯方沒有訟費申請。
曾建峯在庭外表示,他雖然兩度罪脫,但仍感到很憤怒及荒謬。他強調當時自己僅是一人,律政司卻「咬住唔放」,繼續檢控,不放棄任何入罪機會,質疑律政司浪費法庭資源及公帑,又批評律政司為了令人入罪,無所不用其極。
曾建峯又強調,判斷是否屬於群組聚集,距離是重要考慮因素。現時有關限聚令的法例雖沒有訂明距離限制,但可參考食肆1.5米的距離。
曾建峯早前另被控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犯案,惟當時他僅獨自一人,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批評控方錯誤理解法律條文,援引錯誤控罪,更指刑事控罪從沒有只涉意圖而不涉行為,否則思想都可入罪,直指控方說法荒謬及荒誕,最終裁定曾建峯脫罪。
警員23232楊國康今早供稱,次被告當時用擴音器叫喊,身處100至200人中,當中有30至40人穿上黑衣,沒理會警方的警告,且「夾埋」身穿黄色反光衣的記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他於是截停次被告,並向他發出違反限聚令的罰款通知書。
辯方向楊出示一張警察所拍影片的截圖,指當時實施的是4人限聚令,要求楊用筆圈出其他涉嫌違反限聚令人士。楊圈了五個圈,當中包括身穿黄色反光衣、持相機或手機拍攝的前排記者。
楊同意除次被告外,警方並沒向上述人士發出告票,指因次被告屬帶頭人,又呼籲聚集,故優先處理次被告。他否認對次被告「睇唔順眼」才票控他。
辯方再在庭上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指其中一個圈出人士只是剛巧經過次被告身後,楊看片後同意辯方所指。
從影片可見,次被告當時用「大聲公」詢問警方:「我哋企喺封鎖線前,會唔會觸犯阻差辦公?」楊同意,當時次被告問及一些法律問題。
辯方又指,身穿黄色反光衣的人是記者,記者的工作是「邊度有事去到邊」,故當時一直拍攝次被告,並隨次被告走近警方防線,並指楊根本沒看到次被告與記者溝通過,質疑楊所謂「次被告與記者夾埋向警方防線推進」這說法過於激進。楊思忖片刻後同意辯方所指,認為形容次被告與一堆穿上反光衣人士向前行較為客觀。
裁判官覃有方今午表示,沒證據顯示次被告與衣著似是新聞工作者的人士行向警方防線前溝通過,不能證明次被告涉及聚集行為。而從影片可見,警方當時確有警告次被告,惟次被告沒有理會,才被警方帶走。警方當時正處理商場內的社會事件,實可用其他法例拘捕次被告,警方以次被告違反限聚令為由拘控,令人以為警方以限聚令為名控制群眾,有違限聚令的防疫目的,裁定次被告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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