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社函覆本報稱,該社為非牟利慈善機構,於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港九及新界等地點義賣香薰蠟燭。由於該段日子間中放晴及有微雨,故已因應當日天氣安排長者於有遮擋地方避雨及歇息,由於點算及通知需時,令讀者誤會長者義工冒雨募捐。
社署稱,根據香港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士或機構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需向社署署長申請許可證。
街頭義賣募捐活動是否屬上述法例管制,需視乎有關活動的具體安排而定。根據讀者提供資料,有關活動似是一般販賣活動,毋須向該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社署提醒市民在捐款前,應充份了解有關團體的信譽、運作和籌款目的等。市民如有懷疑,可直接致電有關團體或社署查詢。
根據《稅務條例》,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如其成立的宗旨是為慈善用途,則可獲豁免繳稅。根據該局紀錄,上述慈善社屬於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名單內。
檔案編號:0328018、032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