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于文鳳追討8,000萬敗訴兼輸訟費 周星馳一方:望事件從此畫上句號
周星馳于文鳳
藝人周星馳與舊愛于文鳳2010年分手後,遭女方入稟追討投資物業「天比高」與大埔比華利山豪宅等利潤分紅逾8,000萬元,事隔多年,案件早前開審,周星馳與于文鳳先後出庭作供。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裁定于文鳳敗訴,于並須向周支付訟費。法官指出,涉案對話發生於18年前,當時正值聖誕前夕,二人之間的交流,只是情侶間普通的日常閒談,很自然會談及聖誕禮物,極不可能會是訂立具約束性商業協議的開局。
代表周星馳的律師蕭一峰庭外表示,周星馳作為案中被告,從來都處於被動角色;周星馳希望今次判決後,事件可從此畫上句號。據了解,律師通知周星馳贏官司後,周曾查詢是否兩案皆贏,得知答案後,周向律師致謝。
而于文鳳則以WhatsApp短訊回覆《蘋果》表示「多謝關心」。問到她會否對判決感到失望,她則謂「對疫情擴散失望啲」。最後問到她會否考慮上訴,她叮囑記者小心疫情,「My dear, stay safe」。
聆訊時于文鳳一方指兩人當時既是愛侶,亦因周專注電影事業而無暇兼顧投資,故聘請于作為投資專家幫手,兩人雖是情人,但白紙黑字簽約,周並口頭承諾會向她分賬。惟周星馳一方反駁指,當初承諾只是熱戀時的綿綿情話,並無法律約束力,並透露出於感情已先後送逾2,000萬元給于。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引用一名已故荷里活電影業鉅子的話,開宗明義指出任何口頭協議均不如白紙黑字來得有價值,而本案的證據大部份是基於個人記憶,是關於18年前周星馳與于文鳳之間的一段對話。于在兩宗訴訟中共向周提出合共近8,000萬的利潤分成,首宗訴訟涉及山頂天比高12號獨立屋的投資利潤;另一宗的涉及三棟大埔比華利山物業及基金投資利潤。
法官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雙方當時有否達成協議,而該協議到底是否如于文鳳所言,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資分佣協議;抑或是如周星馳所言,只是情侶之間的情話及餽贈。同時,雙方當時又是否有意達成這項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若法庭裁定雙方有協議,則要進一步考慮協議的條款內容,包括于是否可得10%的投資利潤、涉案的天比高物業是否周星馳作自用,以及于是否確實向周作出這些投資推薦;若有,她本人實際上是否這些投資的主要促致者;而周又是否源於于的推薦才作出有關投資等。
判詞指出,法庭在考慮雙方的證供及陳詞後,接納周星馳一方的說法,裁定兩人當時並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資分佣協議,所謂的利潤分成只是情侶餽贈,更遑論雙方有意達成具法律效力的協議。法庭認為,周由始至終均打算將天比高12號用作自住物業,其價值就相當於當年的投標價,不存在任何「利潤」,故此天比高12號根本不符合于一方所指稱的投資項目。
此外,法庭更裁定于並非促致周投資天比高及比華利山物業的主要人物,于亦無法向法庭證明周於何時承諾給予她利潤的10%。故此,法官駁回兩宗申索,並下令于支付周的訟費。
法官接納周星馳的說法,于文鳳之所以協助他打理生意,「係因為佢鍾意做、喜歡做」,認為于是基於情侶關係,才協助周打理生意。而于更是理想人選,不但對周忠誠、更可保障周的私隱。于給予法庭的印象,是她家境富裕,根本不在乎替周工作所得的人工,認為所謂的10%利潤分成,是情侶之間的餽贈。法官接納辯方陳詞指,情侶之間為對方付出而不求回報,實屬正常不過。
于自稱可獲任何投資利潤的10%分成,卻不需承擔投資失利的損失,而雙方更沒有商討或計算分成細節等,客觀而言,不符合一般的商業安排。涉案對話發生時,正值聖誕前夕,二人之間的交流,只是情侶間普通的日常閒談,很自然會談及聖誕禮物,極不可能會是訂立具約束性商業協議的開局。而當于提出該協議時,不相信周僅以「OK」作回覆。故此,10%這數字更切合餽贈這說法。
而于稱雙方當年以英文商討協議內容,提及「net profit」及「recommended」等字,但法官認為周當年根本不擅長說英文,不接納該說法。于自言清楚記得18年前與周之間的信息內容,但承認早已遺失信息;縱使法庭接納她誠實作供,難免令人質疑其供詞的可靠性。
周星馳在結識于文鳳之前,已涉獵物業投資,「睇樓」本來便是他的興趣之一。周甚至將踩單車和「睇樓」結合,「踩單車去睇樓」,亦認識很多物業投資方面的經紀。
關於天比高,周早於1996年已購入山頂普樂道7號大宅,一直關注相鄰10號(及後發展為天比高)的物業發展,因地皮位置有私隱度,飽覽維多利亞港景色,周想打造其夢想家園。故此,法官不認為投資天比高是由于所促致。而周在發展天比高時,已打算將其中一棟留作自用,更聘請意大利設計師遠道來港,設計符合自己品味的室內裝修,不打算出售,其價值就相當於當年的投標價,不存在任何「利潤」。
至於比華利山物業,法官也不認為是于促致該項投資,接納周的證供指,是周接受「星級投資者計劃」後親自視察物業,並喜歡該計劃,自行作出投資決定。
【案件編號:HCA1584/12、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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