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兒童的學業及健康,獲批准僱用兒童藝員的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兒童:
(一)在上午7時前或晚上11時後;
(二)在任何一天內僱傭期超過8小時;
(三)於學期內,在上課日實際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
(四)在上課時間內;
(五)每星期超過4天,如在學期中,星期一至六期間超過3天;
(六)在兒童每天工作結束後的12小時內,及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有指定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此外,若兒童僱員在晚上7時後工作,僱主須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載他們回家。兒童不得參與任何危害其生命、健康或道德的演出。
除上述保障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條款也適用於兒童僱員。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