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自去年八月起,在一間快餐店從事廚務工作。他加入強積金計劃後,其僱主一直有為他作供款。直至本年一月,李先生從受託人方面得悉僱主已停止為其供款,於是向公司查詢。僱主向李先生表示,由於公司資金周轉不靈,暫時未能為其供強積金,並答應稍後補交欠款。
僱主終繳所拖供款
數月過後,僱主始終沒有補交拖欠的供款,李先生遂向僱主追問,結果仍不得要領。不久,僱主藉詞指李先生在公司內行為不檢,即時將他解僱,並聲稱不會替他作任何強積金供款。李先生深感僱主存心剝削,於是向積金局舉報。
積金局在收到李先生的投訴後,即時展開調查,發覺李先生與快餐店存在僱傭關係,在李先生受僱期間,僱主並沒有盡責任為其供款。積金局發信向僱主作出警告,經勸喻後,僱主終於採取補救措拖,並繳還所拖欠的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