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藏汽油彈原料判入勞教中心 官:違法未必達義
非法集結汽油彈原料法官練錦鴻
前年11.2港島流動式集會,多名青年在銅鑼灣遭警方截查,其中一名16歲男生被搜出身藏3個空玻璃啤酒瓶、打火機燃料及噴漆等物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練錦鴻今判刑時指「違法就是違法,違法未必達義」,並強調年輕「不是任意妄為的籍口,亦非贖罪券」,最終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更直指在道德而言,本案要負最大責任的是在旁搖旗吶喊與提供物資的人。
現年17歲的王姓被告進入囚室前,與上前的親友隔著犯人欄揮手,互道珍重。
練官今判刑時表示,他身為社會一員,明白社會大眾因對社會架構、制度、經濟及民生問題的不滿,但被告攜帶可製成汽油彈的原料,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破壞其他市民的自由,阻止社會正常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社會和諧,這些反社會行為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練官強調,無論犯案人士犯案的動機及目的有多崇高,都與案件無關,他只會依被告的行為及刑責來判刑。練官又指,年輕被告犯法時入世未深,行動考慮欠缺周詳,未意識到所作所為對其一生有嚴重後果,法庭對年輕被告判刑時,會考慮其改過自新的一面。
練官透露,被告在內地出生,其後與母親來港,犯案時年僅16歲。教師認為被告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年輕人,亦有較大可塑性,並非不能改變,應判被告適當刑期,協助被告重新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惟練官強調,年輕只是一個階段而非一個身份,更不是任意罔妄為的籍口,年輕亦非贖罪券,每個心智成熟的人都需要為其行為負責。練官更認為在道德而言,本案要負上最大責任的是在旁搖旗吶喊、提供物資的人,而非最後被捕、身在前線的人。
練官認為不適宜判處被告監禁,而勞教中心訓練的理念是「勞其筋骨」,相信可協助被告培養守法的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培養被告學會與他人和諧共處,遂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亦希望對社會大眾發出清楚訊息,法庭不會就同類案件輕易處理了事。
練官亦希望勞教中心的訓練令被告明白法律有簡單清楚的界限,違法就是違法。至於違法可否達義,視乎每人的計算。練官強調,違法未必達義,被告破壞社會安寧,一定不會達到被告希望的結果。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並管有三個玻璃樽、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至於他原本面對的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警方到達希慎道,看到10米前約有30名身穿黑色衣物及戴上防毒面罩等蒙面物品的人,正在架設路障及擺放磚塊阻礙交通,一見警察趨前便逃跑。
警員看到人群中的被告跑向禮頓道,從後追截,最後拘捕被告。當時被告身穿黑色衣物,戴着防護手套及頭盔,並手持一把長柄雨傘,同時戴上眼罩及防毒面罩遮蓋面容。警方其後在被告背包內搜出三個空玻璃啤酒瓶、兩隻手套、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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