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判詞中指出,上訴庭其實可以直接將陳志雲定罪及判刑,而事實上於今年10月26日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並下令他改判陳有罪,已等同將陳定罪。上訴庭只為符合人權法規定,才將案件交還原審法官處理,以免剝奪陳向上級法院申請覆核的權利。
上訴庭指被告可依照刑事案件法庭恒常採納的方法提出上訴,但陳的一方指終審庭可能批准陳的上訴許可及最終裁定他上訴得直,並以此作基礎支持原審法官毋須即時定罪的說法,則根本是本末倒置。
上訴庭重申,下令陳一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惟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的上訴,上訴庭則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換言之雙方各自負擔個人訟費。陳志雲及另一被告叢培崑將如期於本周五在原審區院法官席前接受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CACC183/14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