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ColourZoneCommercialOffshoreDeMacauLimitada,被告為英皇娛樂(香港)有限公司。據入稟狀指,原告與英皇在06及07年簽訂兩份分別為期兩年的合約,委任容祖兒為代言人,照片及電視廣告會在內地發佈,有效期至08年3月。兩份合約的酬金合共610萬元,原告至今共繳付了300萬元。
但原告於06年9月,在雜誌《美容新地》內,發現容祖兒替H2O的控油產品賣廣告,而她去年8月在上海接受傳媒訪問時,反對使用化妝品,指化妝品有化學物質,她少用之餘,還表示若娛樂圈中人都不化妝是一件好事。原告指容祖兒的舉動嚴重影響原告的產品銷售及利潤。原告曾向英皇投訴,不過對方否認毀約,而涉案兩份合約已被終止。
案件編號:HCA41/08